一、農民工與開發商有勞動關係嗎
具有勞動關係。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應考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係,即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進行管理、安排工作。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勞動報酬的,可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
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
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關係主要由民法調整,而勞動關係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係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
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着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
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如考勤、考覈等)等,成爲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關係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農民工與開發商是有勞動關係的,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應考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係,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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