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需要什麼材料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需要什麼材料

在大多數交警部門採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簽發事故責任證書最基本的原始材料是:

第一,事故雙方的身份、駕駛執照、駕駛證書和保險單原件。身份證複印件;

第二,如果車輛涉及的報告需要測試;

第三,交警對事故現場的調查圖紙,以及詢問雙方或證人的記錄。對於交警在發放證件時,將按照“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和原則作出確認。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調查、檢查、鑑定後,根據當事人行爲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事故責任認定:

如果一方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逃逸,致使現場發生變化,丟失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覈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製造現場或者銷燬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因一方或者多個當事人過失而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根據行爲對事故發生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二次責任;

沒有任何一方有任何導致交通事故的故障。這是一起交通事故,各方都沒有責任;

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2、事故責任認定書:

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作出交通事故確認書。

因交通事故而逃逸的,應當在事故所涉人員、車輛被發現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確認檔案。

對於需要檢驗和認證的,應在檢查,鑑定或複驗後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證明,並確認鑑定結果。

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申請出具交通事故鑑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1日內出具交通事故鑑定書。自收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0日內。

3、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證明只是一種民事訴訟證據。在交警調解當事人的共同申請中,信件的認定是當然依據;在民事賠償法院訴訟中,事故責任認定只是更重要的證據之一,不再是法院依職權審理案件的依據。

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證據證據,根據與責任負擔不同的責任比例作出判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的責任分工是基於證據的證據,而不僅僅是基於交通事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