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欺詐行爲如何界定?

一、購房合同欺詐行爲如何界定?

購房合同欺詐行爲如何界定?

商品房合同欺詐行爲懲罰非常重,最高可以罰合同價款的二倍。因此對於商品房合同的欺詐行爲認定尤爲關鍵。欺詐在我國立法上沒有明確概念,對欺詐的認定主要是根據法律規定來判斷,一般合同欺詐的構成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

2、客觀上有隱瞞真相、製造假象的欺詐行爲

3、這種欺詐行爲使當事人陷入錯誤認識

4、對方因錯誤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怎樣避免購房合同欺詐

消費者在購買房屋尤其是期房時,基於商品房宣傳廣告上做出的承諾而購房,而實際上開發商主觀上無意履行廣告承諾或者客觀上根本就沒有能力履行承諾,這就構成虛假承諾,構成合同欺詐行爲。在實踐中認定開發商的廣告是否成欺詐還應結合具體情況,即要看開發商是否明知承諾其實無法實現,又要看開發商是否有履行承諾的本意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開發商在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牟取不當利益的行爲也屬於購房合同欺詐。開發商故意減少房屋面積超過了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允許值範圍,應當認定爲構成欺詐。

開發商在房屋銷售時並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相關許可的補辦手續在房屋交付之前沒有辦理或者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夠辦出,又沒有將真實情況告知對購房者,也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另外開發商利用商品房標價欺騙購房者實質上也是一種欺詐行爲。商品房價格欺詐行爲一般表現爲虛構一個從未成交的原價再大幅度打折來欺騙購房者,用無依據也無從比較的“全市最低價”來吸引消費者虛誇標價,或者以低價招徠顧客再以高價進行銷售等行爲。

購房合同在簽訂時,雙方必須就有關條款進行明確認定,特別是購房合同的中存在不確定的因素,可以錯誤引導性的欺詐內容時,應當及時指出,如果存在故意欺詐的情況,還需要結合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等情況,要求當事人進行賠償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