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欺詐行爲如何界定

購房合同欺詐行爲如何界定

購房合同欺詐行爲如何界定

一般合同欺詐的構成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

2、客觀上有隱瞞真相、製造假象的欺詐行爲

3、這種欺詐行爲使當事人陷入錯誤認識

4、對方因錯誤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才能構成欺詐。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更多的是買受人與開發商之間建立合同關係,簽訂購房合同,那麼購房合同中哪些行爲構成欺詐呢?

消費者在購買房屋尤其是期房時,基於商品房宣傳廣告上做出的承諾而購房,而實際上開發商主觀上無意履行廣告承諾或者客觀上根本就沒有能力履行承諾,這就構成虛假承諾,構成合同欺詐行爲。在實踐中認定開發商的廣告是否成欺詐還應結合具體情況,即要看開發商是否明知承諾其實無法實現,又要看開發商是否有履行承諾的本意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開發商在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牟取不當利益的行爲也屬於購房合同欺詐。開發商故意減少房屋面積超過了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允許值範圍,應當認定爲構成欺詐。

開發商在房屋銷售時並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相關許可的補辦手續在房屋交付之前沒有辦理或者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夠辦出,又沒有將真實情況告知對購房者,也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另外開發商利用商品房標價欺騙購房者實質上也是一種欺詐行爲。商品房價格欺詐行爲一般表現爲虛構一個從未成交的原價再大幅度打折來欺騙購房者,用無依據也無從比較的“全市最低價”來吸引消費者虛誇標價,或者以低價招徠顧客再以高價進行銷售等行爲。

此外諸如簽訂商品房買合同後又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等行爲都屬於購房合同欺詐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