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承擔?

隨着經濟的發展,汽車租賃行業也如雨後春筍般崛起,城市中遍佈着各類汽車租賃公司。租車出行很好的解決了無車一族出行的問題,但是在租車過程中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這個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承擔?



2021年5月小李帶着妻兒去旅遊,爲了更方便出行,選擇租車自駕旅遊。在自駕去往景點時,與對面行駛的私家車趙某發生了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小李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趙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此次肇事車輛登記在雲南神州汽車租賃公司名下,該車輛由小李租用,該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因維修費、誤工費等協商未果,趙某將駕駛員小李及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涉案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所以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機動車保險合同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向趙某賠償損失,如保險限額內不夠賠付,小李在其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雲南神州汽車租賃公司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建議:

1.承租人租賃車輛,應向租車公司覈實車輛行駛證、投保單等資訊,確保車輛已足額投保適合營運車輛用途的保險,避免發生因非營運車輛用於出租運營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風險;

2.承租人租賃車輛,應仔細檢視租車合同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對於加重自身責任、免除對方義務的條款及時提出異議和修改要求,避免發生糾紛時自身利益受損;

3.租賃合同期滿屆滿或因事故等原因終止時,承租人應及時將車輛交還出租人,避免因怠於交還車輛而承擔額外的租金或運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