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繳納公積金員工如何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那麼如果員工以單位未繳納公積金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嗎?答案是看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中沒有以繳納住房公積金來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公積金爲由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是得不到支援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裏有剝奪勞動者繳納公積金合法權益的規定,比如規定工作滿多久纔給繳納公積金等,員工可以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單位未繳納公積金員工如何維權

如果員工並不提出離職,而是在職期間如何維權呢?補繳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範圍,所以勞動仲裁機構是不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也認爲勞動者請求補繳住房公積金不屬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3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3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以,員工可以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單位補繳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