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回購和股份回購區別

就是量與質的區別,股份回購只是一種象徵的形式,是一種精神上的引導,而股權回購則意味着控制權的爭奪,根本性質不同。
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回購只能是購回並註銷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行爲。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回購和股份回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