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權回購存在異議的回購行使包括哪些?

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權行使包括協議回購和訴訟回購。

股份公司股權回購存在異議的回購行使包括哪些?

1.協議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審議《公司法》七十四條規定的決議事項的,對該事項投否定票的股東可以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在股東會決議透過後六十天內異議股東同公司協議回購股權,協商成功的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由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股權,協議回購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對持有股權的數量和時間不作限制,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合意。

2.訴訟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就股權回購與公司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要求公司買回股權,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回購是在協議回購失敗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協議回購是訴訟回購的前置程序,對於訴訟回購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1)原告資格。

訴訟中異議股東是原告,公司是被告,異議股東提起的是給付之訴。法律對異議股東提起訴訟時持有股權的時間和數量沒有要求,但對原告的資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須是實際交繳出資並持有股權的異議股東,如果是乾股或者是掛名股東則不應享有訴訟權利,沒有出資則易產生不當得利。訴訟時限問題新公司法規定是九十天,該時間相對較短,是否爲訴訟時效也不明確,可否存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等情況沒有規定,律師認爲該九十日的時限並非訴訟時效。

(2)訴訟期限

訴訟時限問題《公司法》規定是九十天,該時間相對較短,九十天期限是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項中止、中斷或延長。如果股東在九十日內未提起訴訟,則其依法享有的回購請求權消滅,不得再主張。關於九十日的起算點,一般以股東會決議透過之日起算,但如果股東因公司未有效通知而不知道股東會決議的透過,則可以自起知道股東會決議內容之日起計算。

關於回購價格的確定:

關於回購的價格問題,公司法只規定按合理的價格回購,這是一個原則性規定,該價格應當以協議價爲主。如由法院確定價格時應當做到合理合法,並以訴爭事由發生時該回購股權代表的公司淨資產比例的產值來確定的。

(3)回購後的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後應當及時做出相應的變更登記處理,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發生回購事件後的十日內進行註銷登記,對於不能註銷的應當以轉讓的方式進行,如果在三個月內不能處理的則應當予以註銷登記,註銷後還應當進行重新驗資,並進行工商註冊登記備案。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是可以對股權進行回購的,但回購也需要有法定的條件,如果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異議,那麼是可以利用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走法律的程序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來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