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補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還要支付嗎?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也都在各個方面保障公民的權益,勞動法中就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如果後補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還要支付嗎?按照有關規定,即使補籤勞動合同,也要支付兩倍工資。

後補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還要支付嗎?

一、補籤勞動合同需付雙倍工資嗎

“雙倍工資”和“補籤合同”是用人單位並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籤書面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雙倍工資”和“補籤合同”是用人單位應並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籤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二、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支付雙倍工資有哪些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賠償勞動者的雙倍工資:

情況一: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計算雙倍工資。上述情況包括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合同的情況.

情況二: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而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呢?

(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出現用人單位違反上述情況時,勞動者應該要求用人單位雙倍補償工資。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後補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還要支付嗎的問題,因爲勞動者只有簽訂了勞動合同,才能夠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勞動合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範到雙方的行爲,在這裏也是勸告廣大勞動者,一定要維護好任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