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補籤勞動合同但還能要雙倍工資嗎

一、已補籤勞動合同但還能要雙倍工資嗎

已補籤勞動合同但還能要雙倍工資嗎

簡單的說,如果是在一個月以內補籤的,不用賠償,但是超過一個月補籤的就要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一年期間的限制。

但是,所謂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因提供勞動而從用人單位應得的收入,體現的是按勞取酬原則,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二倍工資,是爲了切實保障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對用工後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採取的懲罰性措施,究其性質不同於勞動報酬,因此,不能適用拖欠勞動報酬仲裁時效的規定,即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或者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期間爲一年。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強制性要求,並且《勞動合同法》已考慮客觀情況給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因此,爲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強調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則要面對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勞動者在請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時,也應注意一年的勞動仲裁的時效,以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勞動者要想獲得雙倍工資的,首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纔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而此時就會涉及到怎麼計算雙倍工資的問題了。一般情況下,雙倍工資最長只能給付11個月,雖然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二倍的工資”,但是並未明確具體的計算基數。也有人理解爲計算基數應爲勞動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另一倍,但是由於現實中存在許多勞動者月工資並不標準或並不形成固定不變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