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裝飾公司訴地產開發商合同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

某裝飾公司訴地產開發商合同糾紛一案

2009年2月,原告某裝飾工程公司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及案外人某建築公司就被告開發的博物館門樓鋁合金門窗工程簽訂了《博物館門樓鋁合金門窗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規定,被告爲甲方即建築公司,建築公司爲乙方即總承包施工單位,原告爲丙方即指定分包單位。被告與建築公司雙方將博物館門樓鋁合金門窗及三絞六碗製作、安裝工程及二次深化設計委託原告負責施工,該合同總價款暫定柒拾伍萬人民幣,此後原被告及建築公司三方又於2009年6月簽訂了《補充協議》,增加門窗價格定爲人民幣柒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

該合同及該協議簽訂後,原告按照三方約定完成了該工程全部施工,並於竣工當日向被告及建築公司提交了驗收、結算等檔案,但被告卻遲延辦理結算手續,且未按該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相關工程價款。直至今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價款180387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2011年1月,原告天津市某裝飾工程公司與我所律師成立委託代理關係解決合同糾紛。負責本案的律師詳細的研究了本案的證據材料,認爲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構成違約行爲,應當支付拖欠原工程的價款180387元。

審理經過: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

1、博物館門樓鋁合金門窗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共13頁

2、竣工驗收證明單

3、被告已支付款項801720元的進賬單,共5頁

原告的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項人民幣180387元,違約金10503.9元,共計190890.9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律師針對合同糾紛發表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二、被告應支付工程剩餘款項180387元、違約金10503.9元,共計190890.9元。

裁判結果

透過律師的大量工作庭審中被告違約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完全支付了工程款項,原告裝飾工程公司申請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