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合同抗辯權時間的規定

合同的抗辯權主要包括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同的情形應該行使不同的權利。合同抗辯權時間一般是應該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商議的,合同的抗辯權應該自己決定什麼時候行使,不能超過期限行使權利,這樣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爲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對合同抗辯權時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