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返還彩禮到底違不違法

不返還彩禮到底違不違法

一、不返還彩禮到底違不違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男方請求女方退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男方是根據上述第二種、第三種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當然,既然是彩禮而不是一般的贈與,那男方就要舉證證明其所支付的錢款、物資是按照習俗給付的,這相對來說對男方舉證責任的加重。另外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女雙方爲結婚花費了一些錢財,或者舉辦婚禮花費的費用,可以在彩禮中予以扣除。

如果男女雙方的情況符合上述規定,那女方是需要退還相應的彩禮。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男方可以起訴女方要求女方返還。但這也是一種民事責任,而不會是刑事責任,因此,不會涉及到狹義上觸犯刑法的問題。

二、不應認定爲結婚彩禮的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爲不能認定爲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爲取悅對方所爲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爲表露情感所爲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 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爲。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事主是否締匹配姻關係爲主要一定仰仗。給付彩禮後未締匹配姻關係的,準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匹配的,準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地步之外);按照習尚舉行了匹配典禮但沒有領取匹配文憑的,作廢同居時彩禮準則上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