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彩禮返還案例進行分析?

怎麼對彩禮返還案例進行分析?

在中國的婚嫁問題上一直都延續着傳統的關於彩禮的習慣,但是與以往大不相同的現代存在許多定了婚約卻在男方給了彩禮之後就後悔不願意與男方結婚的現象,女方收了彩禮不想結婚又不想退彩禮的訴訟案件已經不在少數,一起來看看小編怎麼對彩禮返還案例進行分析?

彩禮返還案例分析

彩禮的性質是民間習俗,首先是當地有這種習俗。給付彩禮的行爲可以視爲以結婚爲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爲,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爲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爲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在三種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二是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婚約,是未婚男女對締結婚姻關係的一種事先約定。自古以來,人們就把訂立婚約作爲婚姻成立的必經程序,訂婚送彩禮更是世代相傳的習俗。然而我國現行法律爲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所以當一方要求解除婚約時,彩禮糾紛應然而生,當事人一方也不可能以另一方違反婚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對我國發生的各種的相關分析。總之,結婚之前必須要給彩禮並不是法律上的規定,而且法律僅僅把彩禮看作是一種以雙方結爲合法夫妻爲硬性條件的贈與行爲,如果女方後悔婚事就必須把彩禮歸還給彩禮原本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