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丈夫被侵犯生育權怎麼辦?

一、如果是丈夫被侵犯生育權怎麼辦?

如果是丈夫被侵犯生育權怎麼辦?

如果夫妻之間無法就妻子終止妊娠處理完畢的話,丈夫可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來請求離婚的,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主要原因就是夫妻之間無法就生育問題達成一致,且致使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這符合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應依法調解無效來准予離婚,來依法保護丈夫的生育權。

生育問題是夫妻之間的各自權利與義務,都應依法得到法律支援,但是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且無法處理完畢的話,丈夫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不能提起生育權受到侵害要求損害賠償請求。對於丈夫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會依法審查,查實後且調解無效的應依法准予離婚。

簡略地說,夫妻兩邊均有生育權,夫妻一方回絕生育或者妻子私行中止妊娠雖對另一方的生育權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權的行爲,因而,以此要求損害賠償沒有法律根底。

二、生育權內容包括什麼?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自由地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男女雙方在繁衍後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即一方生育權力的實現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權利。

從理論上說,繁衍後代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爲,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該權利的實現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爲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資訊、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三、侵犯生育權的情形

1、夫妻雙方協議生育無法達成一致,可作爲法定離婚的情形之一準許其離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權的認定。

2、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權。

3、夫妻合意懷孕後,丈夫突然死亡,公婆爲傳宗接代阻止兒媳墮胎,此時妻子一方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還是放棄生育。

當生育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被侵害的權利,賠償造成的損失,懲罰侵權者,討回公道。

侵害生育權的行爲,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爲,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權作爲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從屬於公民人身權。當遇到侵害了生育權這種情況,可以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