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是否爲不定值保險合同?

一、交強險是否爲不定值保險合同?

交強險是否爲不定值保險合同?

交強險不是爲不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標的不預先確定其價值,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再估算價值、確定損失的保險合同。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爲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實踐中,大多數財產保險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價值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才進行估算的,而在保險合同成立至保險事故發生這段時間內,其價值可能發生變化,這就出現了保險價值的確定標準問題。在保險實踐中,通常以市場價格爲標準來確定保險價值。保險人的賠償金最高額以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爲準。在不易用市場價格確定保險價值時,也可用重置成本減折舊的方法或其他的估價方法來確定保險價值。但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亦明確保險金額,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以所定的保險金額爲最高賠償額,在其範圍內對保險標的進行估價確定損失以確定賠償實際支付金額。換句話說損失高於定額的,以定額爲限;低於定額的,以實際損失爲準。

二、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有什麼區別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並在合同中給予載明作爲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根據載明的保險價值進行賠償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中,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損失的,保險人不再覈定出險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直接依照事先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賠償;如果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只需確定損失的比例,並按照此比例進行賠償即可。

《保險法》第55 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爲賠償計算標準。”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當事人不事先約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只確定保險金和保險價值待保險事故發生時,以損失發生地的市場價格爲依據確定的保險合同。適用於多數以有形財產爲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購買保險的話是有不同的類型的,比如說比較常見的包括有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如果購買的是不定值保險的話,那麼保險雙方當事人對於保險的標的不預先確定其價值,但是我們國家的交強險不是屬於這樣的一種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