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是不是保險合同?

交強險的確是保險合同但它是保險合同中的一部分。爲保證立法目的的實現,必須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解除作嚴格限制。如果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解除權,或者依據其他法律關於普通合同或者商業保險合同的規定來解除合同,強制保險關係將面臨隨時終止的可能,其結果是使社會公衆暴露在交通事故的巨大風險中,從而使法定強制的社會救助和損害補償功能失去意義。

交強險是不是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法》第15條和第16條的規定,除《保險法》另有規定和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結合合同法分析《保險法》的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首先,與一般合同不同,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可以無需任何理由解除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並且無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實踐中稱爲“退保”。這種解除權也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但與普通合同的法定解除權基於法定條件顯然不同,可以稱爲,一種“法定任意解除權”。

其次,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不享有如上述投保人的自由解除權,而且其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僅限於《保險法》其他條文的“另有規定”。換句話說,保險人不得援引合同法或其他法律關於合同解除的規定而解除合同,保險人的法定解除權被嚴格限定在《保險法》規定的一些特定情形。

最後,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透過約定限制投保人的上述自由解除權,或者賦予保險人更多的約定解除權。鑑於保險合同關係的特殊性,《保險法》的上述特別規定,可以起到維護保險關係的穩定性,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作用,條文表述上體現了法定強制與意思自治的結合。

不僅是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政法規,同時也是一部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特別法。本條例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的規定與一般保險合同又有所不同。

除投保人未告知重要事項這一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與《保險法》關於保險合同合同解除的規定相比,有兩個重要特點:其一,除本條規定的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援引《保險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來解除合同。其二,當事人不得透過約定來規避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禁止性規定。可見,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是一個基本原則,其法定解除權被限制在一個嚴格的範圍內。

如此嚴格的立法限制,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目的和強制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有關。國家設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並非追求商業利益,而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損害補償,雖然由保險公司以業務承保的形式運作,但實質體現了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障的性質和功能。

相應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也區別於一般保險合同,從合同訂立到實際履行,更多體現強制性的國家意志,合同自由原則受到極大限制。

所以交強險他肯定是用保險合同來體現的,所以說他是保險合同也是可以的,但是他畢竟是保險合同中的一部分,因爲保險合同還包含了其他的保險,不光包含交強險,但交強險它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保險,它是由我國相關法律強制保險的一種要求當事人購買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