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中標人無法履行合同重新招標嗎
不一定的。民法典規定,不能履行的合同是不是無效,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因不可力造成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九十條【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二、繼續履行合同的構成要件
1、存在違約行爲如果沒有違約行爲發生,那麼此時僅爲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爲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
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爲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
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爲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
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於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
否則,無異於強債務人所難,於理於法,均有不合。
按照規定在民法典中中標人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不一定會重新招標,如果是由於不可預見因素造成的話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也就是說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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