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發放現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現在已進入夏季高溫季節,很多企業對於在高溫工作環境下的工作人員經常會買一些防暑降溫飲料給員工,這種做法當然是值得鼓勵的,而且也是有這個義務。但是某些企業爲了減少這方面的支出,以此來替代高溫補貼,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呢?下面小編就帶着大家瞭解一下,看一下高溫補貼發放現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高溫補貼發放現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高溫補貼發放現金的規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衆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什麼是高溫費?

高溫費,即高溫津貼,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高溫津貼是針對高溫條件下從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職工發放的特殊工資性補償。發放目的是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

三、高溫津貼應如何支付?

實踐中,有一些用人單位會在夏季發放防暑降溫用品,並以發放防暑降溫用品爲由不再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能否用防暑降溫用品替代呢?這是不行的。因爲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於2012年6月聯合出臺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該辦法對防暑降溫措施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其中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有些用人單位,會在夏季給員工放高溫假或者縮短工作時間,並因此而少發放員工工資,這種做法也是不被允許的。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四、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如何維權?

1、《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如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2、?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高溫津貼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

因此,如果勞動者確實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而用人單位拒不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如對勞動仲裁決定不服的,還可訴至人民法院。

五、工作中中暑算工傷嗎?

實踐中,經常有勞動者因爲夏季高溫天氣工作引起中暑。對於這種情況,根據規定,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如經診斷爲職業病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高溫補貼發放現金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不能以其他物品代替或者因此降低勞動工資,如果所在企業有這種行爲,那麼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麼就是向法院起訴了。另外,並不是每個工作崗位都有高溫補貼的,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高溫環境下作業的人員才享有高溫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