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高溫補貼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發放高溫補貼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發放高溫補貼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高溫補貼標準和適用條件對象

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一般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2、高溫補貼計入最低工資

根據勞動保障部門規定,高溫下工作應發放高溫補貼。高溫補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

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簽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補貼。但目前有個別企業在發工資時雖然名義上發放了高溫補貼,但卻將高溫補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中,侵害了職工利益。

3、如果單位不發高溫津貼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