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傷後怎麼維護自己利益

受工傷後怎麼維護自己利益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受工傷後怎麼維護自己利益

工傷,是勞動者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勞動者是爲單位勞動的,單位對勞動者的工傷應該負責。但是有的單位在勞動者工傷後拒絕承擔責任,受工傷後怎麼維護自己利益呢?可以申請認定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想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應該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書面結論。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八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10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按地方政府規定執行)上述所有費用按規定是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但是如果單位沒有爲員工辦理工傷保險,按規定就要由單位來支付。如果單位不予支付,維權的法律途徑有:簡單的辦法是: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支付。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最有效的辦法是透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但是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如果與用人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單位未購買社會保險,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違法在先,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向你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你補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你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拒絕申報工傷,工傷職工及親屬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期限是1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