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各地高溫補助是怎樣的

新勞動法各地高溫補助是怎樣的

隨着高溫天氣的不斷持續,堅持在自己崗位的勞動者們需要得到社會的關注。政府對於每年的高溫天氣,也提前出臺了相關的防暑通知,對高溫天氣期間,補貼的標準也有着最低標準。那麼在地區差異的各地高溫補助是怎樣的呢。

各地高溫補助標準: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常見高溫工作崗位包括建築工、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

發放範圍: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

發放時間: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由各省市自行制定。例如遼寧省每年6、7、8月3個月向勞動法發放防暑降溫費;例如天津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爲6-9月。

防暑降溫費不能用綠豆湯涼茶等代替

防暑降溫費不是福利,而是工資中的一部分。如果你所在的單位蓄意規避政策不發高溫津貼,或者用綠豆湯、涼茶、冰棍等物品代替高溫津貼,都屬於違法行爲。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至於徵收比例則歸入工資總額計算。

防暑降溫費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按照國家《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防暑降溫費(下稱高溫津貼)。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高溫季節加班可暫不將這部分津貼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必須按照加班時間折算另行支付高溫津貼。同時,用人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由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在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業,因此其高溫津貼應按小時折算支付。

此外,凡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溫中暑,都屬於工傷,經認定後,應享受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支付費用。

部分省市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及標準一覽

1、天津:2017年天津市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爲職工上年日平均工資的12%;

2、重慶:5月~9月,當日最高氣溫在37~39.9℃時,高溫補貼額度爲每天5~10元,日最高氣溫在40℃(含40℃)以上時,高溫補貼額度爲每天10元~20元。

3、上海: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爲每月200元。

4、江蘇:如果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度以上高溫天氣(環境)工作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具體的標準按照江蘇省的規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5、河南: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業發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溫津貼。

6、浙江:高溫作業人員160元/月;非高溫作業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員110元/月。發放時間爲6月-9月共4個月。

透過上文的閱讀,我們瞭解到各地高溫補助標準和發放時間有着很大的差別。防暑降溫費的發放形式也必須按照勞動部門的通知,不得以降溫飲料來進行取代。而且降暑費與工資是不能混爲一起的,不應被收取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