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扣員工工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遲到扣員工工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遲到扣員工工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上並未遲到扣工資的法律規定,遲到屬於缺勤,只是缺勤的時間較短,遲到的時間沒有勞動,不發給報酬符合法律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到,因爲遲到導致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勞動者還應當賠償損失。對遲到工資的具體扣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指制度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中有工會和職工代表參與,且經過公示,內容合法。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扣款,遲到早退扣工資合法,否則無根據的亂扣款的話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二、公司無故扣發工資如何處理

1、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勞動者工資;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應當提前支付;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付清。

3、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和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入職表、求職表、工作證、考勤記錄等),到用人單位工商註冊登記的同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有關遲到扣工資的情況,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進行認定,如果用人單位強行扣除勞動者的工作待遇的,那麼是屬於違法行爲,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來裁決處理,也可以按照起訴的程序對用人單位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