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多大年齡不算是童工

勞動法規定多大年齡不算是童工

一、勞動法規定多大年齡不算是童工?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未成年人年滿十六週歲,就不算童工,應該是未成年工。企業使用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蔘加勞動就屬於使用童工行爲,會受到相關處罰。單位或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 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爲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 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關於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是怎麼規定的?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週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一般地說,不滿14週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2、 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人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範圍,即處於該年齡段的人只對刑法中規定的少數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絕大多數犯罪則不負刑事責任。這無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狀況的科學的制度。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關於對條款規定的理解,我認爲在這款中,刑法規定了處在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僅對8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注意:

(1)、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爲而不是具體罪名。對於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爲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爲是犯罪。

(3)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物的,可以不認爲是犯罪。

(4)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可以不認爲是犯罪。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我國刑事立法上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來看,我國刑法考慮到未成年人是社會中的特殊羣體,針對其生理、心理特點,對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處罰不應該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單純的爲懲罰而懲罰的罪行報應。對未成年的處罰適當與否,不僅關係到未成年罪犯一輩子的前途,而且還會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其意義遠遠超出處罰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應從教育、感化、挽救出發,正確地裁量刑罰,達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其實在法律制度上不僅滿16週歲就可以到社會上參加工作了,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對自己絕大多數的所作所爲都可以獨立的承擔法律責任了。但是,社會發展的步伐是要求我們不斷的學習進步的,優勝劣汰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法則,太早得到一些不正規的企業中耗費自己的青春,是一輩子都無法再彌補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