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發佈前童工年齡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發佈前童工年齡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我國,很多貧困地區的兒童由於家境貧寒被迫出去打工,衆所周知的是僱傭童工是犯法的。但是童工到底是怎樣定義的,勞動法發佈前童工年齡的相關規定有哪些,法律對童工具有怎樣的保護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本文將帶來詳細的介紹。

一、關於童工的相關規定: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法規定童工年齡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二、童工的定義:

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叫做未成年工。

三、法律對童工的保護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綜上所述,勞動法發佈前童工年齡具體是指16週歲以下的兒童,僱傭16週歲以下兒童工作是違反法律的,而16到18週歲的工人被稱作未成年工人,法律也對未成年的工人做出了很多規定來保障未成年工人的安全,所以,用人單位在僱傭工人時也應當關注是否僱傭的是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