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有沒有經濟賠償金

一、企業未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有沒有經濟賠償金?

企業未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有沒有經濟賠償金

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有仲裁時效的限制,一般實務中,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第二月開始計算兩年就可過了仲裁時效的。

2、沒有簽訂合同的雙倍補償,一般計算11個月的工資;其次是單位未繳納保險的損失;另外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個月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4、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不再限定補償年限(12年)

6、工資計算基數: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法律保護。所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隨意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需要注意的是,既然事實勞動合同也同等受法律保護,如果勞動者的行爲確實符合用人單位解僱條件的,這種情況下是沒有賠償的。

3、由於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所以勞動者需要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4、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應當及時足額發放工資。

三、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闆又不支付工資的,

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闆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序是專門爲了解決勞資糾紛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費用;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無正當理由,勞動者被單位辭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及時足額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