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老員工被辭退賠償標準

一、老員工被辭退賠償標準

13年老員工被辭退賠償標準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爲“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二、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賠償計算年限是多少

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原因不同,賠償或補償不同,具體可以參考下面的觀點:

1、若公司是無合法理由辭退,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爲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2、若公司有違法原因,員工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3、若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三、新勞動法的解聘賠償如何計算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未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四、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規定

(一)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3、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員工被辭退後的賠償標準,只要是單位提出解除的話,都要給予經濟補償。而13年老員工被辭退,當公司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屬於公司違約的情況,需要支付24個月的工資,也就是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雙倍工資上限爲12年);當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12個月的工資,也就是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的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