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可以申請仲裁。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