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勝任解除勞動合同能獲得賠償嗎?

不能勝任解除勞動合同能獲得賠償嗎?

根據我國的勞動法相關法規,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給勞動者額外的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因爲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要求,出現了即使是調整了工作崗位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還需要對其進行經濟補償嗎?本文字站的小編就對“不能勝任解除勞動合同能獲得賠償嗎?”這一問題給大家帶來詳細的解答。

不能勝任解除勞動合同能獲得賠償嗎?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爲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需滿足3個法律要件: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2、經過培訓或者調崗;

3、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3個要件缺一不可,在解除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時,用人單位負有三重舉證責任,否則,很有可能造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溫馨提示:

失職與不勝任工作都是勞動者不能滿足業務和職責上要求的情形,是勞動者客觀和主觀上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狀況,但兩者有着不同的法律內涵。

失職是一種主觀過失,表現爲勞動者未履行工作職責。勞動者因嚴重過失被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補償金。不能勝任工作是一種客觀狀態,表現爲勞動者能力、知識、技能等方面不能滿足工作需要,但主觀上沒有過失。勞動者因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爲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對於解除勞動合同有着絕對的權利,而用人單位則不能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隨意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想要與勞動者解除合約,則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即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內容,經過崗位調整以及崗位培訓後依然不能勝任工作內容。除此之外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都必須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