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金請求可以嗎?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金請求可以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金請求可以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爲: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與經濟補償的起算方法還不一樣,即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4、如果這個用工之日在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此時也要從用工之間起計算。這似乎違反了法無溯及力的原則,但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只能執行。司法實踐中都是按追溯到超過勞動合同法生效的用工之日來計算的。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過失性辭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只有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無故開除解約、不提前通知就解約讓員工離職等,這些情況都是要給員工雙倍賠償金的。但如果是員工太不稱職、不合格、做出了讓公司蒙受損失的,那麼按規定解約是合理合法的,無需賠償,因此,員工在維權的同時,在工作當中也因遵紀守法、盡職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