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