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糾紛舉證認識誤區有哪些

產品責任糾紛舉證認識誤區有:

產品責任糾紛舉證認識誤區有哪些

產品責任侵權糾紛一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僅需證明受損事實即可,無需對產品存在質量缺陷進行舉證。大多數產品責任案件中,對於產品存在缺陷、因產品缺陷造成其遭受損失、產品缺陷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仍應由受害人來證明,生產者僅對法定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所有產品責任侵權糾紛中,均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之原則,先由受害人承擔產品質量瑕疵舉證責任,受害人不能證明的,應承擔敗訴後果。當訟爭產品爲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時,自原告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生質量爭議的,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產品無質量瑕疵的舉證責任。

產品銷售者僅需證明自身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無過錯即可,無需對產品無瑕疵承擔舉證責任。在原告僅起訴產品銷售者未起訴生產者的情況下,銷售者除對產品的合法來源及自身在銷售環節無過錯進行舉證外,仍應對產品無瑕疵積極舉證,否則將面臨先行賠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