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法律特點有哪些

仲裁的法律特點有哪些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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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仲裁行政複議的特點有哪些呢?

一,強化對行政複議機關和被申請人的監督
(一) 行政複議機關對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 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則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 受理。
(二) 行政複議機關及其行政複議工作人員的下列行爲承擔行政復 議法的法律責任:
1. 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經責令受理 仍不受理的;
2. 不按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不按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
3.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
4. 行政複議工作人員在行政複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 職、失職行爲的。
二,被申請人的下列行爲承擔行政複議法的法律責任:
1. 不提出書面答覆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 其他有關材料的;
2. 阻撓、 變相阻撓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
3.對申請人進行報復陷害的;
4. 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或者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行 政複議決定的。
以上兩大點就是仲裁行政複議的特點,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