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賄罪貪污罪的區別是什麼?

對於受賄罪貪污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受賄罪貪污罪的區別是什麼?

1、侵犯客體不同

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貪污罪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2、侵犯對象不同

受賄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3、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

受賄罪是採取爲他人謀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貪污罪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自己主管,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

4、主觀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

受賄罪是爲了取得他人或單位的公共財物,貪污罪是爲了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二、受賄罪的認定條件

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時,要嚴格把握、注意以下問題:

1、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透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爲,才能以受賄罪論處。因此,已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受賄行爲,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2)這種便利條件,必須是透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完成的。這種便利條件與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便利條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爲請託人謀取利益。至於該利益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以及是否真正謀取到了利益,均不影響受賄行爲的成立。

(4)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必須達到5千元起點。至於本人從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財物,是否真正歸本人所有了,並不影響受賄行爲的成立。

2、爲請託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爲人不違背原職務的行爲,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均不宜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爲請託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爲人違背原職務之行爲,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也應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

3、請託人給予行爲人的賄賂,應當是離(退)休人員所要求互相約定的財物。如有不同,行爲人收受後,或請託人未按約定的期限給付行爲人賄賂的,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4、行爲人在職期間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但未向請託人要求或約定賄賂,而請託人在行爲人離(退)休後出於感謝給予財物的,一般該離(退)休人員不構成受賄罪。但是,如果行爲人違背原職務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且明知請託人是因此而給予數額較大財物的,則不因爲行爲人的離、退休,而影響其構成受賄罪。

5、對於離、退休人員被重新聘用,並依法從事公務中而爲的受賄行爲,應按受賄罪論處。

6、對於在職時受賄,而離職後爲請託人謀利,或者在職時爲請託人謀利,而離職後索取、接受財物的,應按受賄罪論處。

對於受賄罪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在有關事實的認定上,還需要區別與貪污罪的相關界限,兩者的法律適用情況是不同的,最終法院的判決結果也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