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3、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4、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爲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
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
2、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等。
3、如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採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後果蔓延擴大。
4、事故發生後,爲逃避罪責,破壞、僞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等等。
在遇到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件的時候,需要仔細進行分析處理,如果此時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那麼就不能認定行爲人是構成此罪的,自然也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在觸犯了此罪的情況下,只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作出處罰就行了。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屬於結果犯,只要造成嚴重的損失或者是傷亡,那麼對於違法者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但在認定犯罪時也會從此罪的主體、主觀、客觀、客體來進行確定,符合條件者必定就會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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