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入罪的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一、虐童入罪的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虐童入罪的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虐童入罪的標準是虐待家庭成員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這裏的“情節惡劣”,是能否構成虐待罪的重要界限,具體是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殘;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家庭成員屢教不改的等等。

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爲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而採取長期虐待的方式來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不應按虐待罪來進行處罰,行爲人的行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應依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犯虐待罪,在沒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對於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當然,告訴的才處理,但被虐待的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二、虐待家庭成員如何處罰?

《婚姻法》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予以勸阻、調解。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維權意識十分重要,當自己被虐待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在有關部門對施虐人的教育、批評、行政處分(罰)無效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自訴,在人民法院認爲施虐人已觸犯刑法,公安機關應立案偵察,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依法對施虐人以刑事處罰。

在當代社會任何情況之下都不能夠虐待他人,尤其是對於自己的家庭成員來說,如果進行虐待的話,在道德方面也是說不過去的,畢竟家人都是非常親近的人員,還有一些情況下虐待兒童,侵犯到兒童的身心健康的利益,必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