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因果關係認定

濫用職權罪因果關係認定

在平時的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說都某個人濫用職權。這種行爲也是一種犯罪的行爲,是指在屬於國家的一些單位工作並且也擁有一些權利的那些人,去管了那些不屬於他們管理範圍內的事情,在某件事情上的處理方法並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來進行,管了那些只有比他們更進階的人才能管的事情以及沒有按照單位所規定的一些事情行事,並且還因爲他們這些不正確的做法破壞了屬於國家的無物品和財產或者是讓國家的榮譽和人民本應擁有的東西受到了損害。由此我們就能看出來,有關於濫用職權所做的事和因爲做了這些事而導致的一些後果從法律上來看是必然有一些在原因和結果上的關係的。這樣的關係共有三種。

第一,這種關係必然會在思維的關聯上有相關的條件關係。

第二,這樣的關係不僅有直接達成的更有那些間接促使的。

第三,這種關係所顯示出來關聯性既有固定的也有隨時可能的。

下面分別來詳細說明這三種。

第一、條件關係。我們知道,如果做出來某一件錯誤的事,很可能就會產生非常嚴重並且影響很惡劣的結果,也就是說正是這種行爲引起了這個不好的結果,而不好的結果也正是被這種行爲引起的。這就是條件關係,也就是在數學上我們所說的充分和必要條件。總結起來就是:

1、犯了濫用職權錯誤的這個人因爲他自己的行爲才導致了這個非常不好的結果,也就是說這種錯誤決定了這個不好事情的發生。

2、社會上有很多不好的事情產生,原因之一就是我們所說的犯了錯誤的這個人濫用職權所導致的。

第二、直接達成的和間接促使的。所謂直接達成就是這件錯事所傷害的對象就是他做這件事是所針對的那個人或物,這種傷害的結果是直接導致的。這種關係對於給犯錯誤的人確定其罪行是至關重要的。但是有的時候也會遇到幾個共同的錯誤產生了對同一事物的傷害,並且這些錯誤都是非常不一樣的,這就俗稱爲“多因一果”。間接促使就是說犯罪的人所做的事並不是針對因這件事而受到了某種傷害的那個對象,卻因爲另外的人的操作或者是無法抗拒的一些其他原因而使他的行爲給人或物帶來了傷害。總的來說,濫用職權所導致的結果之中的關係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在平時,間接的促使是經常會出現的一種關係。

第三、固定的或者是隨機的。這種關係與上面所述的第二種是有一些相似的地方的。在濫用職權發生的關係中,出現的最多的還是隨機的一種原因和結果的關係。也就是說,更多情況下,濫用職權這種錯誤並不是肯定會對人或物造成一些傷害,而是中間發生了另一些事情,或者產生了其他的人從而造成了這種傷害性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