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如何認定

如果他人本無行賄或受賄的意思,只是在行爲人的極力慫恿、勸說、誘導等行爲之下才產生行賄、受賄意圖,便不是介紹賄賂的性質,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後,又在實施介紹賄賂行爲的,應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賄罪或受賄罪)的共犯定罪,從重處罰。
認定本罪時,應區分介紹賄賂罪與行賄、受賄共犯的界限,介紹賄賂人不同於行賄或受賄一方的幫助犯,他必須與賄賂行爲的雙方都有聯繫,是根據行賄、受賄雙方的意圖辦事,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繫,如果行爲人只與其中一方有聯繫,爲一方出謀劃策,則構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紹賄賂的行爲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賄或受賄故意的情況下,才從中溝通撮合的。

介紹賄賂罪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