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類犯罪的附加刑

貪污受賄類犯罪的附加刑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透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爲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爲專門一章,作爲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數罪併罰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




    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執行,並且有幾個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罰金刑屬於財產刑的範疇,它是以強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交納金錢爲內容的刑罰方法。



    關於罰金的裁量原則,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在我國刑法中,經濟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刑法分則僅規定選處、單處或者並處罰金,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