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證據

刑事自訴證據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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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證據從哪些方面收集

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