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攻處罰構成要件

行政處罰行爲構成要件:
(1)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爲。違法事實已經客觀存在。
(2)違法行爲屬於違反行政法規範的性質,行政處罰只能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爲。
(3)實施違法行爲的人是具有責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4)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只有法律明確規定應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爲,才能適用行政處罰。

行攻處罰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對違法會計行爲案件的審理結果,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二)違法會計行爲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四)違法會計行爲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將有關材料移送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並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建議;(五)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違法行爲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六)認爲違法行爲構成犯罪的,將違法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