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地役權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民法典規定,地役權糾紛向法院起訴時,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要看糾紛的類型而定。例如主張排除妨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的定義】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爲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爲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二、地役權的消滅
地役權消滅時,供役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承擔的義務和所受的限制隨之消滅。
地役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
1.需役地喪失對供役地的利用需要
2.需役地對地役權利用的不能這裏所說的利用不能,包括事實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
例如,供役地因河道乾涸而失去供水能力,或因山體滑坡道路阻隔而無法通行,爲事實上的利用不能;
供役地被徵爲軍事禁區而不許鄰人通行,爲法律上的不能。
但是,在利用可能重新出現時,仍不妨重新設立地役權。
3.權利期限屆滿依合同而取得的地役權,在合同規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屆滿時歸於消滅。
4.地役權人放棄權利地役權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放棄其地役權的,其地役權消滅。
但是,已經登記的地役權,除有放棄的表示外,還須履行註銷手續,方可發生權利消滅的效力。
5.混同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於同一民事主體時(如地役權人取得供役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或者供役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取得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地役權因混同而消滅。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地役權糾紛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地役權人主張排除妨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如果請求賠償損失的,受訴訟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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