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壓房屋行爲屬債權債務嗎?

一、抵壓房屋行爲屬債權債務嗎?

抵壓房屋行爲屬債權債務嗎?

屬於的,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爲。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人是指以房地產作爲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企業法人、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爲履行債務擔保責任的法人、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並經抵押權人訂可的作爲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房地產。

二、房屋抵押的對內效力是什麼?

1、先受償效力

房地產抵押權的對內效力,簡而言之,即房地產抵押權人有就受擔保的債權對抵押的房地產優先受償的權力。房地產抵押權人在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無須經房地產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對抵押的房地產予以處分,並從變賣的價款中優先於普通債權人獲得清償

2、房地產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範圍效力

房地產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範圍包括:⑴主債權;⑵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由於債務人遲延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即遲延利息,亦屬於房地產抵押權的擔保範圍;⑶違約金;⑷損害賠償金;⑸實現房地產抵押權的費用。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對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房地產抵押權所涉及的物的範圍效力

⑴房地產自身。房地產抵押,根據其標的物可以大致劃分爲兩種:土地使用權抵押和房屋所有權抵押。

⑵房地產的從物。從物指非主物的構成部分而從屬於主物,並對主物發揮輔助效用之物。

⑶房地產的從權利。從權利是指爲助主權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權利。

⑷孳息。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權開始實行後到抵押標的物的處分爲止房地產所產生的孳息。

4、抵押物價值保持的效力

抵押人的行爲足以使所抵押房地產的價值減少的,房地產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爲。所抵押的房地產價值減少時,房地產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其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房地產抵押權人則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

房屋的抵押並不影響房產的其他的權利的行使,如果是在房屋的抵押期間房屋的所有權人想要將房屋進行出售的,就應當徵得抵押權人的允許是不能出售的,並且房產在出售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抵押的債務人實現債權或者是直接轉換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