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與抵押權並存時怎麼辦

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爲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爲內容的權利。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雖爲擔保物權,但其與一般擔保物權不同,它不能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而只能依法律規定的條件直接發生。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前兩種的產生由合同約定,而留置權作爲法定擔保物權比其他擔保物權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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