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法官迴避程規定

民事訴訟法法官迴避程規定
法人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1、法人解散;

依法被撤銷是法人的強制解散,這裏的解散應指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基於法人的意思或設立人的意思而解散。前者如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後者如章程規定的法人存續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發生。

2、法人被宣告破產;

當企業法人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經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門或債權人等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覈實情況後宣告其破產。

3、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