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簽訂集體合同嗎

企業簽訂集體合同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的意義?

  1、集體合同又稱爲團體契約、集體協議等,它是經全體員工或者員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後,由工會或者員工委託的其他代表與用人單位爲規範勞動關係訂立的,以全體勞動者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爲主要內容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法》第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透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可見,我國現階段的集體合同內容主要集中在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
  2、集體合同訂立程序:
 (1)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透過平等協商,擬定集體合同草案;
(2)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透過;
(3)將討論透過的集體合同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4)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由此可見,履行報批程序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生效後的集體合同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即使新入職的員工也同樣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