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構成要件

要約的構成要件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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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要約是一個很專業的法律術語,老百姓不會有這樣的提問,不過這會是困擾學習合同法的新生的一個問題。合同有兩個意思表示構成,分別是要約和承諾。有要約和承諾,合同就已經成立,但成立不一定生效,我們平時簽署的合同應該叫合同書,是兩個意思表示的載體,合同的本質就是兩個意思表示。

要約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是《合同法》中的法律術語,並不是所有的意思表示都是要約,沒有定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法律意義,沒有研究的必要,不是要約。

(三)要約要向特定的人發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應該解讀爲要約邀請。

(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不能含糊不清,不然就會被劃入沒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

(五)要約必須送達,揣在肚子裏不被人知悉的意思表示沒有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