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幾種?有哪幾類?

一、《民法典》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爲三類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幾種?有哪幾類?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2、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爲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二、無行爲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說,由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才能生效。

三、限制行爲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合同作爲一種民事法律行爲也必須要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瑕疵的,因爲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合同受有關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時,無論是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縱使其在經濟上獲得巨大利益,亦不屬於能獲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國、瑞士、奧地利民法採用此種標準。以前的司法實踐在處理此類合同時,基本上是認定爲無效合同。此類合同應當認定爲效力待定合同。這是因爲:

(1)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不同,它並非因爲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爲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合同可撤銷。主要是因爲,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所造成的,這類合同並非不可補救的。

(2)這類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是符合權利人利益的。

(3)有利於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於維護相對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簽訂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這種合同一旦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並沒有實際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並且應當爲合同的相對人所瞭解才能產生效力。

四、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1、因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的種類

所謂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爲,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係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3)代理關係中止後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爲人與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關係,但是由於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託關係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在日常的經濟生活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都是經過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談判、簽訂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的權限不是無限制的,他們必須在法律的規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責。但是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卻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爲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五、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民法典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爲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當效力待定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無效時,如何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下列規則體現了對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消權兩項權利,以維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

2、無處分權人所訂合同,不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由於權利人拒絕承認,合同被宣告無效,財產已交付的,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則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如交付的是不動產,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

3、無權代理人所訂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認的,對本人不發生代理人行爲帶來的後果,但如果該無權代理行爲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爲的有效要件,那麼該代理行爲仍將產生一般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並由該無權代理人自己作爲當事人承擔其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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