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放棄探望權,有法律效力嗎?

       有些離婚夫妻在協議離婚的時候會就子女撫養的相關問題作出約定,比如撫養費會和探視權掛鉤,給了撫養費才能探望子女。但即使雙方已簽訂協議確定此項規定,也不具備法律效應,探視權是一項法定權利,雙方都不得隨意剝奪。

離婚協議中放棄探望權,有法律效力嗎?

       但不管父母雙方離婚與否,也不管子女跟隨父親還是母親生活,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是永遠無法消除的。

       雙方離婚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具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而另一方則有協助探望的義務。探望子女的方式、時間由雙方協議確定,無法達成協議的,由法院判決確定。探望的一方如果發生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視權,若中止的事由解除,可恢復其探視權。

       由於探視權是一項法定權利,所以雙方即使在離婚協議中籤字約定禁止探望子女也是不具有法律效應的,如果撫養方執意不讓另一方探望子女,那可以尋求法院介入行使探視權。

       如果探視方有出現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撫養方禁止另一方探視子女,那也應請求法院介入終止對方的探視權。諸如虐待孩子、毒打孩子等不利於孩子身心發展的嚴重情形,可以尋求探視權專業的律師,並採取法律訴訟的方式對另一方的探視權重新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