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屬於什麼保險合同?

一、交強險屬於什麼保險合同?

交強險屬於什麼保險合同?

交強險不是商業性質的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根據保險是否以營利爲目的標準,保險可分爲商業保險與非商業保險(有的人分爲商業性保險和政策性保險,有的人分爲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從邏輯周延的角度來看,分爲商業保險和非商業保險更合理)。商業保險具有營利、自願、協商等特徵;非商業保險不具有營利性,也往往不是基於自願。從非商業保險的名稱來看,非商業保險又被稱之爲社會保險和政策性保險,這些稱謂實際上表明瞭非商業保險在目的上是着眼於社會安全和社會保障,在行爲上主要體現爲一種政策性、強制性行爲。

從交強險的立法目的來看,交強險的存在明顯與商業保險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明確指出,該法的目的是保障保險事業的發展,從而促進經濟發展。

爲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定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交強險的立法意圖很明確,意在保護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保障社會安定,而不在於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保險事業的發展。所以從這個層面來講,交強險也不屬商業保險,而具有社會保險的功能。

所以,交強險應屬社會性質的保險,不能作爲商業險對待,不宜直接依據調整商業保險行爲的有關法律規定對前述典型案件作出判決。交強險不是人身意外保險險,也不是財產責任保險,而是一種特殊的第三者責任險。

二、交強險的保險標的具有哪些特徵?

一是交強險標的所指的利益既可能是人身利益,也有可能是財產利益。這裏麪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交強險的保險標的相容了人身和財產雙重利益屬性;

二是這種利益到底是人身利益還是財產利益,還是兩者兼有,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後才能確定。明晰這種利益的特殊性,對解決交強險糾紛的司法實踐具有實質性的意義。

二是交強險標的所指的利益是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普通商業保險也可以把第三人的利益作爲保險標的,但是,這種第三人往往僅限於特定的第三人。

綜上所述,車輛交強險作爲社會保險,不能作爲商業保險或者財產保險對待,而是屬於一種特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作爲法律規定和要求中的強制性和政策性投保要求,屬於國家首個由法律法規實行控制的保險制度,交強險實際上是一類潛在的侵權行爲實施者共同保障另一類潛在的受害者,標的所指的利益總是與特殊侵權行爲直接相關。